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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医疗器械公司8二、三类类医疗器械公司注册

发布:2024-11-20 19:34,更新:2024-11-20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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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制定冷链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

按本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企业应当制定医疗器械直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记录。质量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货者和产品资质审核记录;

(二)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或者协议、采购记录;

(三)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包括留存随货同行单据);

(四)医疗器械入库记录;

(五)医疗器械在库检查记录、各库区温湿度记录;

(六)医疗器械库存记录;

(七)医疗器械销售记录;

(八)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出库记录;

(九)医疗器械运输记录、冷链产品运输过程温度记录;

(十)医疗器械售后服务记录或者管理记录;

(十一)医疗器械退货记录;

(十二)医疗器械召回和不良事件处理记录;

(十三)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的相关记录和档案;

(十四)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处理记录、销毁记录;

(十五)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档案;

(十六)员工档案及人员资质证明、培训记录、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人员的健康档案;

(十七)设施设备档案、维护维修记录;

(十八)计量器具校准或者检定记录、冷链设施验证记录;

(十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相关记录;

(二十)其他质量管理过程生成的相关质量记录。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建立购货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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