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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二、三类医疗器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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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建立购货者档案。

第一条 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质量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yongjiu保存。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质量记录,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各类数据,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存储安全,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四章  人员与培训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的任命、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包括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学等专业,下同)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六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职责:

(一)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发布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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